时间: 2025-04-25 01:26:19
最后更新时间:2024-07-31 04:09:24
“生杀之权”这个成语的字面意思是指“生和杀的权力”。它基本上表达了掌握生死权力的人可以决定他人的生死,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控制力。这个成语通常用来指代某人对他人的命运具有绝对的决定权。
“生杀之权”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典籍中,尤其是与皇权和法律相关的文献中。它强调了统治者或执法者在法律和道德上的权威。在历史上,**和权臣拥有生杀大权,他们可以决定臣民的生死,体现了统治者的绝对权力。
“生杀之权”可以在多个场景中使用:
同义成语:
反义成语:
在**传统文化中,生杀之权常常与君权神授的观念相联系,强调了权力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。现代社会中,这个成语也提醒我们关注权力的滥用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,尤其在法律和人权的语境下。
“生杀之权”这个成语常常带有威严与压迫的情感联想,令人感到权力的恐怖与无奈。它使人反思权力的运用及其对个体命运的深远影响,激发对权利与自由的渴望。
在工作中,有时我会感受到团队领导对项目的生杀之权,这让我意识到权力的运用可以影响团队的士气与效果。在某些决策中,领导的决定可能会影响到每个人的工作机会和发展。
在一首诗中使用“生杀之权”,可以这样表达:
权力如刀锋,生杀之权在握,
一念之间,万千生灵沉浮。
这种表达展示了权力的影响与生死之间的紧密联系。
在西方文化中,类似的概念常常体现在“life and death decisions”或“power of life and death”这样的表达中,虽然没有直接的成语对应,但在政治和法律语境中同样存在权力对于生死的决定性影响。
通过对“生杀之权”的学,我理解了权力的复杂性和对人类命运的深远影响。在语言学和表达中,这个成语提醒我关注权力的使用及其伦理问题,促使我在交流中更加谨慎和深思。
况郭解之论,以匹夫之细,窃生杀之权,罪已不容于诛矣。
《资治通鉴·汉纪·汉纪五十二》:“董卓擅权,生杀之权,一出于卓。”
《后汉书·宦者列传》:“中常侍张让、赵忠等用事,生杀之权,皆在掌握。”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王者之政,生杀之权,不可不慎也。”
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:“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,上至以衡石量书,日夜有呈,不中呈不得休息。生杀之权,操之自上。”
《左传·僖公二十五年》:“晋侯使赵衰为政,生杀之权,一出于衰。”
天生民不能自治,于是乎立之君,付之以~。